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精准性和实效性,根据《关于做好北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京教财【2020】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五)坚持基础作用和先导作用相结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作为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任务,形成认定工作先导、政策措施跟进的资助模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采取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各级组成及工作职能如下:
(一)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管理和监督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工作。
(三)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组。由学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党总支副书记、全体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为成员组成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工作。
(四)班级成立由班主任任组长,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党员代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资助评议小组,对班级内学生的困难情况进行评议、认定、分档排序。小组成员视班级人数及组成结构合理配置,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非学生干部不少于40%。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及标准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如下致困因素,并根据因素的变化每年作出相应调整: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对象及其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低收入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学生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六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根据学生家庭情况、个人消费水平、学生评议结果等指标,参照学校所在地当年规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科学认定。认定等级分为特别困难和困难两个档次。
第七条 完全无法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北京市户籍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复核合格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特困救助供养证》;非本市户籍持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家庭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的学生;
(四)持有扶贫部门核发的、且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有电子信息档案《扶贫手册》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五)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的学生;
(六)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八条 基本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北京市户籍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复核合格的《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非本市户籍持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家庭的学生;
(二)非家庭经济困难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三)非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的学生;
(四)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且无稳定经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单亲(指一方已故)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学生;
(六)学生本人生病或直系亲属(父母)中有体弱多病者,且生病花销较大、家庭经济勉强维持的学生;
(七)家庭收入微薄,且有两名及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培养,家庭经济勉强维持的学生;
(八)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
(一)填报信息或提供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缺乏诚信的学生;
(二)不配合学校进行认定审核,拒绝核查的学生;
(三)在校期间受过处分的学生;
(四)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符的高消费或不当行为的学生。如就餐消费过高,经常在外就餐者或者多次请吃者;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进出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等;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完成。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学校审批并建档备案环节。日常工作中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资助政策宣传页、微信公众平台推送、绿色通道宣传等途径,让每一位学生或监护人知晓认定工作事项。
(二)个人申请。新生入学前后,学生资助中心发布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有关通知。各二级学院统筹部署本学院认定工作,分年级分班级布置组织学生申请认定,确保学生全部知晓认定工作事项。根据认定工作要求,学生在规定日期内在提交认定申请,并向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上交申请表等证明材料。
(三)班级评议小组认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收集申请表,根据本办法中的认定标准,与了解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家庭供给学生生活费用、学生本人日常消费等相关情况进行比对,通过民主评议确定初步的困难等级,并由班主任填报班级评议困难等级,给出班级认定结果。
(四)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初审。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议班级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五)结果公示。各二级学院公示认定结果并上报学生资助中心,学院工作组确认审议通过本学院认定结果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建档备案。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议通过的认定申请表,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二级学院按照要求录入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将困难学生数据进行审核上报,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对未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突然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原因导致其在校学习和生活长期困难的,可随时向学院提出建档申请,按第十一条进行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于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有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者;
(二)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可以保障本人学习、生活费用但未主动告知学校者。
一经核实,各二级学院要及时上报资助中心,学校有权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202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