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学院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良好的校园秩序,保护 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师生员工是指学院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在校外国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学院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院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院的 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学院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学院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 进入学院的人员,必须持有本院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院颁发的其他进入学院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校外人员进入学院,应当向门卫办理会客登记后进入学院。
机动车辆凭证进入学院,慢速行驶,禁止鸣笛并停放在指定停车位。非机动车出入校门请下车并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由学院负责宣传的部门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及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院外事部门、宣传部门联系,经主管院领导许可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院进行公务活动,须持北京市外事机关的介绍信,由学院外事部门报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学院。进行业务交流、进行国际合作项目或受学院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院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院。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院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对违反本规定的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院保卫部门报告,学院保卫部门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院。
第九条 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严禁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违反前款规定的,学院宿舍管理部门和安全保卫部门可以责令留宿人员离开学生宿舍。并视情节报请相关部门按照《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宣传品、印刷品等,应当在学院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张贴或散发。否则负责学院安全保卫、行政管理等部门均有权进行清理。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学院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人,师生员工均有权报告学院保卫部门,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书面报请学院行政业务主 管部门会签,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院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院宣传部门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院广播、电视设施。师生员工使用校园网,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有关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不良信息。在校内举行文化活动,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违反规定的,学院有关部门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院有关部门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 在学院内举行文化、体育等娱乐活动,均以不得 干扰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为原则,并保证各种文 化娱乐活动内容健康向上。大型活动的组织部门必须在七十二 小时前报学院有关部门(学生活动报党委学生工作部或团委,教工活 动报工会)并经主管院领导同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通知安全保卫部门协助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举行大型集会、演讲、游行等活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审批。对于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在校内举行集会、演讲等公共活动和外请人员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院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报告内容及负责人的姓名和安全措施。
所有集会、演讲、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对于以上活动,学院行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在报请院领导研究决定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通知组织者。书面申请同时报学院安全保卫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院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院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签并报院领导研究批准,并办理必要的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社会团体和非社会组织均应报学生管理部门、安全保卫部门备案。
院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院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院的制度,接受学院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学院有关部门可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并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其中有损害国家财产或造成公私经济损失行为的,学院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商。违反前款规定的,学院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院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院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上级部门提出申诉。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委安全稳定工作部(处)负责解释。